包科发〔2026〕7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解决企业技术创新难题,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内科发高字〔2021〕14号)》,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来自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科技类社会组织,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第三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为特派员依托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均可申请设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第四条 工作站分为技术型特派员工作站和服务型特派员工作站。技术型特派员工作站侧重于技术服务、协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服务型特派员工作站侧重于政策服务、协助企业申报科技政策。
第五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备案制管理,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建立、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特派员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特派员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协助市科技局开展考核、管理、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特派员主要职责任务:
(一)技术型特派员
1.开展技术合作,积极参与企业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协助企业解决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问题,共同实施各级科研项目,提升企业竞争力;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掘企业创新需求,帮助对接导入高水平科研团队和技术成果,推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等,加快转型升级。
(二)服务型特派员
1.培育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资质;
2.引导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协助企业申报科技扶持政策,开展研发投入归集,组建研发队伍,完善研发准备金、科研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工作站主要职责任务:
1.固定专人负责特派员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2.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组建特派员队伍并入企服务;
3.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特派员派出、服务及内部考核;
4.定期汇总企业服务台账,报送主管单位及管理办公室,接受监督;
5.完成上级科技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九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基本条件及程序:
(一)基本条件:
1.在自治区境内注册,能够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稳定的技术人员队伍、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整合资源能力;
3.有为企业服务的经验,从事相关服务不少于2年。
(二)备案流程:
1.符合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出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请;
2.市科技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择优予以备案。
第十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备案基本条件及程序: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2.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3.了解掌握各类相关政策,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4.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创新有浓厚兴趣,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5.能够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常态化开展服务。
(二)备案流程:
1.申报人自愿向特派员工作站提出申请;
2.工作站按要求完成审核,并报市科技局统一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以工作实绩为重点,组织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考核,工作站须按要求配合考核并提交佐证材料,考核结果作为推优和工作经费分配的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工作站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各特派员工作站对站内特派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入企服务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予以清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原有《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包科发〔2023〕19号)及《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包科发〔202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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