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科发〔2026〕67号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能,现将《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7日
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包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包头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两类项目的资金监督活动:
(一)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包头市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重点规范市科技局职责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监督主体包括: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及高校院所等(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对等、分级负责。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要求,明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各监督主体的监管职责,实行分层分级监督机制。
(二)科学规范、依法依规。坚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督导和问责,确保监督程序合法、标准统一、客观公正。
(三)严守底线、包容审慎。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充分尊重科研活动规律,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客观原因探索失败的,依规予以容错免责,激励创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科技监督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相关制度规范;
(二)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为项目实施提供服务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管理,对其履职尽责和科研信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将监督结果作为项目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监督中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科技监督事项。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现场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四)完成交办的其他科技监督事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涵盖财务管理、科研信用、科研伦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规范有序;
(三)实行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行为;
(四)主动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存在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科技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与内容
第九条 监督可采取日常监督、现场监督、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实施:
(一)日常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常态监管。
(二)现场监督。由市科技局组织,采用实地检查的形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到达或非必要进行实地检查的项目,可采用提交专项报告的形式进行报告检查,专项报告需附相关佐证材料,被监督方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专项审计。按照审计相关规定对财政科研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机构或专家实施。
(四)绩效评价。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第十条 现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
(三)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
(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开展现场监督实施分类管理:
(一)基础研究类项目,以及执行期不足2年或财政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实行承担单位自我管理,原则上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二)执行期在2年以上(含)的项目或财政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执行期内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原则上控制在1次以内,且应在立项满1年后进行,一般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关于监督检查频次的限制:
1.市本级财政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或重点选取方式开展现场监督;
2.在其他监督过程中查实存在违反科技项目管理约定义务或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行为的项目,应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视情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直接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后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获得后补助资金项目的单位承担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包头市财务制度,科学安排使用资金;
(二)后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科研活动支出,不得用于罚款、捐款等与科技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非科研相关的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程序与处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监督检查通知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或专项审计;
(三)形成检查报告和检查结论;
(四)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下达整改通知书;
(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依据项目任务书约定事项,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是否按计划如期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进展,阶段性成果及人才培养情况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三)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是否合规,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
(四)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经专家评估认定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常规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经专家评估认定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按规定终止项目,并根据失信等级按《包头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监督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与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资料、账目等的;
(三)提供的材料、账目等存在重大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对监督整改要求拒不执行或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整改的。
第十七条 经认定属于十六条情形的,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约谈、限期整改;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财政资金、阶段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根据失信等级按《包头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与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现场监督结果作为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后续项目申报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现场监督结果分为合格、建议整改和不合格。
(一)现场监督结果为合格的项目,继续实施。
(二)现场监督结果为建议整改的项目,项目正常实施,但须按要求完成整改。由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按不合格处理。
(三)现场监督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按照《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现场监督结果为建议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整改后,由市科技局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确认。经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归档;未整改到位的,按不合格处理。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同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失信等级按《包头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受自治区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程序由市科技局研究提出建议后,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接到监督结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申请复核,并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回复;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由市科技局组织核查,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核查结果。复核涉及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包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容错免责事项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清单(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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