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为深入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包党发〔2024〕1号),培育发展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性创新中心建设,市科技局起草了《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9日。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btkjjcgk@163.com,传真:0472-56184890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26日
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性创新中心建设,落实《包头市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二十五条政策措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内科发成字〔2022〕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经包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备案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及经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税务局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投融资、“互联网+”技术转移等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包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和统计分析等业务。
第二章 备案与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及其绩效评价。各地区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包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照备案程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 申请备案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包头市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
(二)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拥有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从业人员中有经过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的技术经纪人2名以上;
(四)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有规范的服务规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较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
(六)符合科研诚信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
第七条 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审查合格的连同推荐文件一起报送创服中心;
(三)创服中心对申报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会同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组织现场考察和论证,提出备案机构的建议名单;
(四)建议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审议;
(五)市科技局将拟备案名单在科技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发文公布备案结果。
第八条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直接申请备案为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三章 考核与政策支持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参照自治区级绩效评价指标,形成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级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考核周期为1年。当年参与自治区绩效评价的服务机构,不再列入市级评价范围。
第十条 经备案的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需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绩效评价划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经绩效评价达到优秀等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对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额较上年每增加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具体支持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或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分别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具体支持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绩效突出的技术经纪人(职业经理人)择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印发的《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