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包头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关于征求《包头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包党发〔2024〕1号),加快引进培育高成长性企业,打造科技型企业集群,市科技局起草了《包头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btkjhz@163.com,传真:0472-5618482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3日
包头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忠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包头市“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强化我市瞪羚企业引进培育,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打造科技型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包头市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瞪羚企业的申报和认定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选部分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为市级瞪羚企业,并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包头市内注册3年以上,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产业布局,涵盖三大旗帜型产业、五大战新产业等包头市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三)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四)成长性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近三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企业上年度营收在5000万元至2亿元,近三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营收在2亿至10亿元,近三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上年度营收在10亿以上,近三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五)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强度(R&D)应持续达到5%;上年度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近三年研发投入强度需持续达到4%;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亿元的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强度(R&D)应持续达到3%;同时,企业至少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件,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六)企业信用指标:企业在经营、信贷、纳税等方面信誉度高,社会信誉好,经营业绩突出,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低。
(七)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房地产、基础建设、证券、保险、金融等行业,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企业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二)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材料受理、初审与推荐工作。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向注册地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三)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遴选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组织产业、科技、财务、金融、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参评企业进行论证评审,必要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实地调查。
(二)根据评审调查情况,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瞪羚企业初选对象;初选对象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本年度拟认定的瞪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年度包头市瞪羚企业名单。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财政部门积极统筹相关资金,主要用于瞪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人才引进、市场开拓、效能提升、模式转换等的引导支持。鼓励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给予相应支持。
第八条 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包头市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支持,以及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股权融资、应急转贷等政策性融资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具体优惠政策以相关政策文件、各家金融机构有关文件为准。
第九条 市科技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科技、工信、金融、人社、税务等部门对瞪羚企业在技术研发、上市培育、融资服务、社保缴纳、人才政策、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十条 将每年新评定的瞪羚企业名单向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推荐,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争取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提供专项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经上述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包头市瞪羚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对获得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审,需达到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认定程序与当年度评审要求相同,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经查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当年申报资格,已经被认定的企业取消称号、收回获得的扶持资金并计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加大对瞪羚企业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论坛、交流等多种形式对瞪羚企业发展模式、发展成就进行广泛推广,发挥瞪羚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复审等详细材料和要求,以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