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技成果转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来源: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科技局办公室 日期:2021年07月19日 访问次数:

包头市科技成果转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取消该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予以教育规范: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2)在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过程中,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并有违法所得的;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并有违法所得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造成比较严重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诈骗钱财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

(4)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并有违法所得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并有违法所得的;

(4)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隐匿、销毁违法证据,并有违法所得的。

二、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法律责任条文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处罚或者予以教育规范:

(1)在提供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过程中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被发现后能自行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罚款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罚款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被发现后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罚款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罚款

(1)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3)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阻碍执法人员查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罚款

(1)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他人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2)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3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