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科技局办公室 日期:2022年09月20日 访问次数: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1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的

按照规定限期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1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的行为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