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科技局办公室 日期:202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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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1 |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的 | 按照规定限期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 科技主管部门 |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1 |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处罚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条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2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的行为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处罚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