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项目评审相关要求,为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持续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包头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30日
包头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持续优化科技评审专家库建设,结合包头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全市科技、产业、经济等领域高层次人才资源,为科技创新战略咨询、项目评审推荐、科技人才评价、科技奖励、绩效评价等活动提供智力保障。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入库专家征集、遴选、动态管理、抽(选)取使用等工作。开展咨询论证业务时所需专家原则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入库专家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无学术不端、违纪或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行为。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专家分类
(一)科技研究类专家。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科研开发,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丰富科技管理经验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为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是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财务审计类专家。熟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了解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理论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具有财经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三)市场投资管理类专家。主要是从事风险投资类,以及企业销售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库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专家入库条件审核后,通过“包头市科技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入库信息。特需专家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实际需求,可邀请直接入库。
(二)遴选入库。专家库管理科室定期汇总专家申报情况,审核后向局党组提出入库专家建议名单。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入库的专家,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给予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已入库专家应通过“包头市科技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经市科技局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专家连续三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专家库信息系统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库专家资格:
(一)有意隐瞒个人情况,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
(二)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出具明显不当的结论意见,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干扰公平公正结果。
(四)违反科技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五)抄袭、剽窃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章 专家选取
第十条 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履历、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特长等,并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
(二)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评审、咨询业务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咨询论证邀请后或评审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或与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2.与评审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尚在执行期内。
3.与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4.与评审项目单位存在聘用关系,或与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5.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程序
(一)预选方案。专家库使用科室、单位根据评审需要提出拟请专家的数量、技术领域、资历等要求。
(二)专家选取。评审专家由使用科室、单位从专家库信息系统按照1:3原则随机抽取,产生初选名单。入库专家所涉及领域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邀请专家入库。抽取工作在机关纪检委员和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监督下进行。
(三)专家确定。政策法规与监督科从初选名单中随机确认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审工作时,从初选专家名单中递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专家抽(选)取、专家组意见、评审过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三条 专家库管理科室和专家库使用科室、单位要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严禁私自复制、下载专家库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科技局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