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现将《包头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2日
包头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管理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包头市“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我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创新创业孵化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形成多元化的创新发展格局,培育更多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包头市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二十五条政策措施》及国家和自治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 包头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四条 包头市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的平台。
(一)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二)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综合型众创空间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综合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专业化众创空间是指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细分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综合型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
(二)申请单位自主支配运营场所的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并为入驻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办公场地、互联网接入、基础服务、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公共场地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50%。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当在3年以上;
(三)具有财务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四)拥有至少3名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能够提供指导咨询服务的3名专(兼)职创新创业导师;
(五)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的创新创业企业或团队不少于10家。其中,每年新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或团队数量不低于5家。开展的创业路演、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服务不低于5场,至少有2个成功孵化的企业案例;
(六)为创业实体提供不少于半年免费服务(包括免租金、互联网、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费用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在综合型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
(二)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三)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特别是已有专业化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及投资、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 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成立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验、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从而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完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30%(含)以上,且50%以上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三)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外五旗县区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6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交流、融资等多方面的服务,具有一定的孵化资金、种子资金,与银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五)从事科技创业企业孵化工作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外五旗县区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且科技型企业要占在孵企业的50%以上;
(六)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七)建立了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八)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为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
第九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三)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求的产业领域,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五)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十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
(四)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包头市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创业导师名单及聘书(或聘用文件);
(六)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范制度;
(七)众创空间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
(八)企业信用报告;
(九)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四)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五)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七)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毕业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十)企业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 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二)各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拟定市级众创空间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名单,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五)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名单在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市科技局对合格机构以正式文件确认为市级众创空间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企业、工业园区、高校院所在发达地区和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及地区设立飞地、离岸孵化器、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等,达到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同等享受市级孵化器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参照自治区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绩效考核,形成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考核周期为2年,每年根据众创空间、孵化器的认定时间、级别等因素依次安排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包头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市级孵化器认定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资格,责令其退回财政拨款资金。
第十九条 运营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包头市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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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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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名称 |
众创空间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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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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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 |
运营机构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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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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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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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法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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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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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性质 |
是否填报火炬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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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类 型 |
专业£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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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概述(定位、特色和理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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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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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为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的服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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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导师、孵化服务队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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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品牌和文化建设、典型孵化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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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情况及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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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拥有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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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孵化案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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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孵化案例-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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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孵化案例-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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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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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总面积(平方米) |
总工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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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孵化场地地址 |
面积(平方米) |
其中:服务场地面积(平方米) |
自用场地面积(平方米) |
创业工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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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场地面积 |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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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运营人员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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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管理人员数 |
专、兼职导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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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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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学历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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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的聘书或聘用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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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学历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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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服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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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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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入驻企业数 |
其中:入驻创业团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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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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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获得融资企业数 |
年度获得融资团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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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名单(并附入驻协议等相关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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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是否 科小 |
成立时间 |
入驻时间 |
是否迁出 |
迁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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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融资的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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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融资来源 |
融资金额(万元) |
实际到账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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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创业团队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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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入驻时间 |
是否迁出 |
迁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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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创业团队获得融资的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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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负责人 |
融资来源 |
融资金额(万元) |
实际到账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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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服务的合作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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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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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创业服务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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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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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和荣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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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媒体报道次数(省级以上) |
获得荣誉数(省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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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型 |
描述 |
链接简述 |
访问链接 |
附件2
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孵化器名称:
运营机构:(盖章)
孵化器类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制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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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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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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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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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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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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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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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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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综合 £ 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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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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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固定电话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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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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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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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概述:包括孵化器创办目的,投资人与运营机构资源优势,盈利模式、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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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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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孵化场地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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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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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在孵企业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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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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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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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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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总面积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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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孵化企业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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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 企业数量(家) |
累计毕业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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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二选一填写) |
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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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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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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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开发与生产的企业数量 |
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与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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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情况 (专业孵化器填写) |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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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融资服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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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金额(万元) |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化企业数 |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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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孵化服务队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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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总数 |
专业孵化服务 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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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 |
% |
创业导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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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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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孵化器的特色服务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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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绩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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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孵化器培育高企、上市及挂牌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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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孵化器的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至少提供2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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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孵化器在毕业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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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牌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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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在品牌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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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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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下一步的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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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研诚信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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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的相关要求,我单位特此承诺:本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包头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和申报通知的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充分认识到,保证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是本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本单位确认申报书的各项内容的均真实、客观、准确,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愿意承担以下责任: 1.取消本单位此次申报的资格; 2.将本单位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处理; 3.应当由本单位承担的其它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附件:1.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2.孵化场地情况表
3.孵化资金情况表
4.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创业导师情况表
6.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
7.在孵企业情况表
8.毕业企业情况表
附件2-1
运营资质相关文件
1. 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 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附件2-2
孵化场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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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地地址 |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
其中(㎡) |
产权情况(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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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 使用面积 |
公共服务 场地面积 |
其他面积 |
自有产权 |
受托管理 |
租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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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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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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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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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附:1.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3.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附件2-3
孵化资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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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资金名称 |
资金规模(万元) |
组建形式(自建或合建) |
合建机构(自建可不填) |
须附: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附件2-4
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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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学历 学位 |
所学专业 |
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情况 |
须附:孵化器从业人员接受培训的培训证书复印件。
附件2-5
创业导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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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服务领域 |
备注 |
须附:1.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2. 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10个)。
注:创业导师定义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二章第六条。
附件2-6
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
(专业孵化器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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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
建设投资金额(万元) |
投入运营时间(年月) |
服务领域 |
须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
注:专业技术服务的定义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二章第七条。
附件2-7
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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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时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驻时间 |
注册资金(万元) |
技术 领域 |
孵化场地 (平方米) |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 |
上年度末职工数 |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
已申请知识产权数量 |
须附: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
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3.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
注:在孵企业定义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第三章第九条。
附件2-8
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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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驻时间(年月) |
毕业时间(年月) |
技术领域 |
毕业时是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毕业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金额(万元) |
毕业前2年累计营业收入(万元) |
毕业时是否被并购或挂牌、上市 |
须附:1.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2.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毕业企业条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第三章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