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包头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日
包头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服务“三农”热情,完善农村基层科技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助力乡村振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内科发农字〔2021〕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结合我市实际,按一定程序和标准认定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分为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两类。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社等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法人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选派的从事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社等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派和聘任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高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农业企业、合作社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特长、基层工作经验、熟悉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产品的科技人员;与区域农牧业生产、管理、服务及产品销售活动联系密切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及专业经济合作等法人单位。
第五条 选派原则。按照“自愿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符合科技特派员条件的人员(法人单位)经自愿申请、单位推荐,在“内蒙古科特派”移动信息服务平台的注册,经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市科技局发文聘任。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要利用自身专业技术特长,主动加强与农业企业、合作社、农牧民的联系,积极采取线上和线下等多种服务形式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切实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加快农牧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我市农牧业增产增效和农牧民增收。
第七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各类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活动。
第八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帮助指导嘎查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种养业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培育特色产业,帮助创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促进嘎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当地实际和服务对象的需要,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时间。每年服务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由市科技局负责考核。科技特派员要定期按要求向所属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在市属农业单位报送服务工作总结,经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根据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情况,对发挥作用明显、服务业绩突出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授予“全市优秀科技特派员”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的聘任期为长期,每年梳理调整一次。科技特派员因个人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向所属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在市属农业单位提出解聘申请,经市科技局核准后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对科技特派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培训,提高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能力。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市科技局优先推荐和支持科技特派员为项目主持人或法人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市科技局优先推荐和认定与科技特派员合作紧密、成效突出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创建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市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对获得表彰的优秀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