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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 |
公开 |
公开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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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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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公 开 |
公开指南 |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依申请公开受理有关事项、监督保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 政 法 规 |
实 时 公 开 |
包 头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
法 定 公 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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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负责公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公开报告,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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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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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政府信息 |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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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的 |
提供公众在线申请、查询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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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概 况 |
机构职能 |
本部门机构概况及主要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 政 法 规 |
实 时 公 开 |
包 头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
法 定 公 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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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各科室、直属机构 |
负责公布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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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 |
本部门机构领导信息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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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本部门内设机构、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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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构 |
本部门直属机构、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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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及 政 策 解 读 |
政策法规 |
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部门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政策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 政 法 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 头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
法 定 公 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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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负责公布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部门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政策文件,解读文件名称、解读内容等相关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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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解读文件名称、解读内容等相关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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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计 划 |
科技规划 |
国家、自治区及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科技相关的中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及进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行 政 法 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 头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
法 定 公 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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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与重大任务科 |
负责公布国家、自治区及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科技相关的中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及进展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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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计划 |
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
办公室 |
负责公布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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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点 领 域 信 息 公 开 |
科技计划项目 |
公开科技计划、科技专项项目立项信息的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自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系统,实时查询办理状态和查询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将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公开,同时相关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
行 政 法 规 |
及 时 公 开 |
包 头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
法 定 公 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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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与重大任务科 |
负责公开科技计划、科技专项项目立项信息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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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平台载体 |
公开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农业科技园区名单、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等信息的情况 |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科、农牧业与社会发展科技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 |
负责公开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农业科技园区名单、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等信息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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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建设 |
公开严重科研失信 行为名单 (链接官网专题专栏科研诚信建设) |
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科 |
负责公开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名单(链接官网专题专栏科研诚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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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本部门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行 政 法 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 头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
法 定 公 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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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统筹与创新平台建设科 |
负责公布本部门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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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一、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认识: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地区、各部门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一、公开范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交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
及 时 公 开 |
包 头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
法 定 公 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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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负责公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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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责 清 单 |
行 政 处 罚 |
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
根据自治区权责清单系统中的事项,提供事项流程指南、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 政 法 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包 头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
法 定 公 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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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 |
负责公布事项流程指南、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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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报酬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行政处罚 |
根据自治区权责清单系统中的事项,提供事项流程指南、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信息 |
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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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检 查 |
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的行政检查 |
根据自治区权责清单系统中的事项,提供事项流程指南、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信息 |
科技合作科(外国专家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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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 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根据自治区权责清单系统中的事项,提供事项流程指南、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信息 |
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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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根据自治区权责清单系统中的事项,提供事项流程指南、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信息 |
科技合作科(外国专家局) | |||||||||||
注:公开依据、条款内容、依据效力位阶、事项类别、对应职责内部掌握。
- 大
- 中
-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