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财教〔2026〕221号
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科学技术局、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包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优化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现将《包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10日
包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包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优化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团队培育、科技合作交流、科技金融结合、科普宣传、科技体制改革,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项目和科技事业发展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周期支持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程序批复下达专项资金;
(三)收回经市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专项资金;
(四)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五)建设和管理“包头市项目枢纽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库,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科技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认终止、撤销的项目配合市财政局收回资金;
(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项目;
(二)监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协助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四)对因故需终止或撤销项目的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核,配合市财政局收回资金。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权责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专项资金;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
(三)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坚持项目库管理。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均须纳入“包头市项目枢纽综合服务平台”实施全流程管理,未入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 预算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重点任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构建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一)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避免资金闲置;
(二)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至旗县区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旗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预算调剂与结余管理:
(一)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项目牵头单位需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审计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撤销或中止应区分主客观原因: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因技术路线失败、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非主观因素终止项目的,仅收回结余资金,不追缴已合规支出。
(二)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结余资金占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
(三)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实行“特事特办”绿色通道,限时5个工作日办结。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全市高质量发展核心任务,具体支持以下方面:
(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支持稀土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地方特色产业关键科学问题攻关,以及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瓶颈突破。
(二)基础研究。支持本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及重点学科建设,强化基础研究布局,开展基础性、理论性、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资源共享。
(三)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解决产业和社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自主可控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对成功转化的给予后补助支持。
(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人才团队培育。支持创建和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推动科技力量集聚和原始创新引领;扶持青年科技人才、高层次创新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构建“平台+人才+项目”协同发展生态。
(五)科技合作与交流。支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合作,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科技会展、科普活动等。推行“揭榜挂帅”机制,设立“技术需求榜”和“成果供给榜”,吸引市内外优秀团队揭榜攻关,资金按考核节点分阶段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行经费;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
(四)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
(五)与科技创新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六)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范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按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事前资助。项目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征集、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下达等程序进行。
(二)事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事后根据实施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资金补助。
(三)其他支持方式
1.先投后股。对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化项目,财政资金以“先投后股”方式投入,按市场化机制运作。
2.贴息补助。对企业科技创新相关贷款利息给予补助,缓解融资压力。
3.以拨改投。将原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财政资金转为股权投资形式投入,聚焦具有核心技术、高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与循环使用。
联合国家部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专题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时,须明确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基础研究类项目侧重原创成果、人才培养等指标;应用研究类项目侧重技术突破、经济效益等指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的核心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决策科学性、过程规范性、产出达标率和效益实现度,重点核查资金使用合规性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
(二)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本市科技专项资金;
(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低效使用领域削减预算,向高效转化等领域倾斜。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采取现场核查、专项审计等方式,重点排查资金闲置、违规支出等问题。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精准监管转变。
第二十条 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按规定限制其申报科技项目和享受相关科技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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