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松绑 向效能聚焦——
解析《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改革亮点
202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加快落地,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
近年来,自治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高效“1+7+N”科技政策体系。科研经费管理作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重要内容,备受瞩目,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对于加速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申报评审和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提出35条具体举措,有的放矢、精准发力,保障自治区科技计划实施,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政策之力驱动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持续松绑减负 更加顺应科研活动规律
近年来,自治区科技厅不断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等改革举措,通过“放权、松绑、激励、规范”相结合,逐步打破“重分配、轻监管”“重过程、轻结果”积弊。
此次新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将科技资金调整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与自然科学基金两个专项资金。原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整合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为提升支持基础研究能力,明确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将“指定菜谱”改为“自主点餐”,科研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配置资源,“减负松绑”专心投入主责主业,加快成果产出。
《资金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对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要区分主客观原因收回资金。此前,原政策对项目终止统一追回资金,未区分失败原因。此次新政明确,既要让违规者付出代价,也要让探路者轻装上阵。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因技术路线失败、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非主观因素终止项目,仅收回结余资金,不追缴已合规支出,释放出强烈“宽容失败”信号。
此外,《资金管理办法》在规范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方面提出,对结余资金超过30%的项目,要求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避免“重立项、轻执行”怪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将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合并为一次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减少重复检查,为科研人员创造更为舒适宽松的创新环境。
聚焦创新效能 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之一。科技计划实施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能力提升、基础研究五大类,主要由具有科研能力的高校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承担。
科技资金管理的核心在于效能。《资金管理办法》聚焦推进自治区科技计划实施,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如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研究项目效益并不立竿见影,投资大、见效慢,社会资本往往不愿意投入,但这些研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本级财政科技资金将采取事前资助,推动高风险、高潜力科技项目发展。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根据实施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这种方式特点,是项目先实施后拨款,财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挂钩。事后补助是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一项重要政策,从重过程转变为重结果,有利于提高本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打水漂”现象。
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分级分类管理与弹性决策机制设计,破解重大科技项目多头管理难协调与特殊需求缺通道两大难题,提出联合国家部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盟市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按相关规定或协议组织;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此新规旨在在进一步整合资源,以灵活机制,提高项目执行率。
为解决科研人员“等米下锅”,减少资金拨付在途时间,《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拨付时限,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盟市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盟市、旗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仪器采购方面,推出“特事特办”绿色通道,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实行限时5个工作日办结制度,让科研人员不再为设备采购耗时耗力,为创新“加码加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部分组成,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出政策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注重把握与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关系,主动适应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新的形势要求和实践需要,重点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预警制度机制、细化应急响应流程及要求、加强基层应急工作、规范预案体系构成及衔接等方面明确了工作措施。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还对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恢复与重建、调查与评估,以及人力资源、财力支持、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科技支撑等提出了要求。
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事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本文转自【科技日报】。
1月27日,科技部网站公布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重点研发计划应当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
《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具体内容包括总则、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附则。
这份由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的文件明确,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重点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与此同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建立重点研发计划中央财政资金全过程审核把关和管理机制,负责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科技部统筹相关重点专项任务布局与资源配置,负责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评估、动态调整和总体验收评价等工作;主责单位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资金分配、拨付、过程监管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下同)开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依据《办法》,中央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专项关键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避免财政资金安排分散重复。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办法》强调,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值得关注的是,重点研发计划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经费包干制管理方式,由主责单位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具体项目预算。
《办法》要求,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其应为科研人员编制和调剂项目预算、报销经费、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关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办法》明确,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专业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办法》还提到,科技部、财政部、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加强全区科普能力建设,近日,由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并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本办法适用于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管理办法》包括6个部分17条具体措施。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机构或组织。
《管理办法》确定了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主体资质及具备条件、申报程序等,新增以下几个具备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对中小学生、老年人给予优先和优惠;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管理办法》在原有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等四类的基础上,增加了科技创新平台类和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对科普的协同推进,适应公众科普需求的多样化。并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科普示范基地范围,从每个类别的科普基地需要达到的场所面积、设施设备、科普服务能力、人员保障等方面设定了具体要求,便于后期认定和管理。
《管理办法》还明确科普示范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将每年认定一次改为申报与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1次。自治区科技厅对科普示范基地组织审核并实行公示制度,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牌匾,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对取消“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资格的,明确“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针对加强科普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管理办法》以单独一章内容提出运行要求,并提出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复核机制,对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每3年实行复核机制,复核方式包括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个阶段,复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对评估优秀的科普示范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进一步提升科普示范基地能力建设。
近年来,自治区科技厅持续规范我区科普示范基地运行管理,筑牢科普活动新阵地,加强自治区科普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和激励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广泛开展科普工作,充分发挥了科普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目前,全区认定科普示范基地14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