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日期:2023年09月22日 访问次数:

《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环境,帮助企业挖掘需求、解决难题,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企业科技特派员指的哪些人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科技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和基层创新需求,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一定的业务专长,能够为我市科技型工业企业提供政策宣讲、科技服务、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来自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科技类社会组织,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二、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指的是什么?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企业科技特派员的依托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均可申请设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同时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工作。

三、《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分为十章,第一章是总则。肯定了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了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的宗旨和任务。第二章是工作体系。规定了科技特派员工作体系包括科技特派员队伍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体系三部分。第三章是科技特派员。明确了科技特派员的职责、申报条件和服务流程。第四章是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明确了工作站主要任务,申报条件和备案流程。第五章是科技专干。规定了科技专干的主要任务、申报条件和相关流程。第六章是培训。明确了特派员相关工作的培训要求。第七章是工作记录。规定了特派员工作记录的相关要求。第八章是管理与考核。明确了特派员相关工作的管理部门和考核方法。第九章是科技特派员服务的终止。规定了终止服务的情况及处理办法。第十章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本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四、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参与或指导企业开展技术研发。

2.向企业推介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协助企业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凝练技术创新需求、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4.为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宣讲、技术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指导企业完善科技管理制度、做好科技统计数据归集、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等服务。

5.引导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研发机构提档升级。

6.协助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

7.开展服务对象需要的其他科技服务。

五、企业科技特派员的申报条件和申报、审核、备案流程是?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2.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3.了解掌握各类相关政策,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4.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创新有浓厚兴趣,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5.申报人自愿向特派员工作站提出申请,通过企业科技特派员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信息。

6.特派员工作站对申报人提交信息进行初审。

7.市科技局对申报人提交信息进行统一备案。

六、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1.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科技特派员队伍。

2.按照双向选择和定向派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组织对接有明确技术需求的企业并派出特派员进行对接服务。

3.建立和完善工作站管理制度,做好科技特派员派出、服务、考核等管理工作

4.及时梳理为企业提供服务情况,每月报送至归口管理单位,接受归口管理单位监督。

5.完成上级科技部门交办的其他科技工作任务。

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申报条件是?

1.在自治区境内注册,能够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类社会组织及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

2.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稳定的技术人员队伍、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整合资源能力;

3.有为企业服务的经验,从事相关服务不少于2年。

八、科技专干的主要任务和申报条件是?

1.会同本单位科技部门或科技人员梳理凝练科技需求,定期向所在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

2.传达解读上级科技政策,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

3.与科技特派员进行联系对接,为科技特派员工作做好服务保障。

4.为本单位行政管理、科技管理等岗位人员。

5.熟悉科技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6.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九、管理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他:

政策解释请联系: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5618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