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场化导向科技项目选题机制、 结果导向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价值化导向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包头市市场化导向科技项目选题机制、
结果导向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价值化导向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府发〔2024〕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包头市市场化导向科技项目选题机制运行管理办法》、《包头市结果导向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运行管理办法》、《包头市价值化导向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市场化导向科技项目选题机制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完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突破,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结合包头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化导向”,是指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将市场和企业的实际需求作为筛选研究方向和科研选题的主要标准,“实践化”、“实战化”组织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精准高效解决市场和企业急需的技术难题,推动科技成果快速形成现实生产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类。技术攻关类项目应聚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等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成果转化类项目应具备转化应用或产业化条件,有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第四条 建立市场化导向的项目指南形成机制。
(一)市、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机构从企业、最终用户等市场主体,常态化征集和梳理最急切的重大技术需求及“卡脖子”难题,由有关领域的专家、企业家进行评审论证,形成研发选题指南或项目申报指南。
(二)研发选题指南或项目申报指南上报自治区科技厅,争取纳入自治区项目指南,为自治区、包头市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采取公开征集、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征集科技项目提供更精准选题参考。
(三)支持企业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直接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拟解决的技术难题或拟转化的科技成果,争取由自治区、包头市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采取公开发榜、公开征集等形式,选择具备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的研发机构,推动技术供需双方形成实质性合作。
第五条 完善市场化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生成机制。
(一)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公开发布以市场化为导向形成的项目指南,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指南主动提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二)严格项目评审,科技计划项目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对征集到的项目采取通讯评审、会议(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评价专家应从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管理专家、企业家以及用户代表中产生,选定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实施内容,报发布项目的科技管理部门。
(三)拟立项项目公示,发布项目的科技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专业媒体等适当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项目,可以正式进入立项程序。
(四)收到立项预通知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预期形成的科技成果,纳入考核指标。任务书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订后正式立项,各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下达财政支持资金。
(五)科技计划项目可独立申报,也可联合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及科研诚信要求。项目负责人承担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六)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推广以企业为主导,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企业出题、企业和院所高校共同解题、政府助题”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
(一)鼓励科技型企业链接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科技企业,建设创新中心、行业研究机构、创新产业联盟或新型创新联合体,利用行业上下游产学研力量开展跨领域协作,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申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
(二)支持企业公开发布依靠自身科技力量难以解决又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或通过需求攻关可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需求。主要包括:背景、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研发总投入及对供需双方的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后,由发布企业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确定研发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验收成果和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共同围绕产业关键共性问题开展攻关。
(四)该类型科研项目由企业出资,财政资金可按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财政资金支持时,需按第五条所列程序执行。
第七条 对于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项目,技术攻关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成果转化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须由项目牵头和配合单位或技术供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实施的,经专项审计后,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包头市结果导向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以结果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考核评价机制,提高科技项目攻关“实践化”、“实战化”水平,充分发挥科技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更加高效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结合包头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是指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式所产生的具有技术、经济、社会价值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由评价方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做出的客观评价结论。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坚持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按照科技创新规律进行科学分类和多维度评价,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五条 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以结果为导向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体系,通过以市场化评价为主体,注重成果转化的产值、利润、就业等效果评价,形成以产业验证、市场验证、价值验证为核心的成果评价模式。
第六条 针对关键技术类成果、成果转化类成果的特点和评价目的,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一)关键技术类成果评价。以同行、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采用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方式,注重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评价结论应体现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创新程度、经济价值、市场接纳程度等。
(二)成果转化类成果评价。对于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科技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采用科技成果产业化评价方式。
第七条 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根据需要可采取阶段性评价。
(一)选题阶段。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强化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导向,通过对项目的产业发展需求度,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预期成效和商业化潜力等方面进行评价,遴选出具备转化潜力、值得早期资本支持的科技项目,为政府战略决策、项目指南设计和项目组织实施提供依据。
(二)执行阶段。围绕项目执行的时间线、路线图,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通过对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项目实施情况、主要考核指标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加大政府对于科技项目研发质量把关,加快孵化项目进入中试阶段,确保项目可以转、能够转,为政府对科技成果的后续支持和调整提供依据。
(三)产业化阶段。围绕科技项目成果转化产值、利润、市场份额等结果化指标重点考核,弱化论文、专利、创新性等技术化指标的考核权重,通过科技项目成果转化、行业带动效应、后续社会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评价,为政府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提供依据。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对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和价值性进行全面、深入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提供权威、可靠和有效的评价结果,增强科技成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依据。
(一)鼓励技术转移机构、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机构等建立专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
(二)鼓励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形成联动,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加大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投融资支持。
第九条 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评价结果运用在项目管理、财政投入、信贷融资、人才评价、科技奖励等方面。
(一)项目管理。可作为项目执行中指南制定、立项审批、执行情况、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财政投入。可作为财政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投创新及开展尽职调查的参考依据。
(三)信贷融资。可作为银行信贷、创业投资、上市融资的参考依据。
(四)人才评价。可作为职称评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分配的参考依据。
(五)奖励支持。可作为立项奖励、后补助资金、各类科技奖励评审的参考依据。
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应用在项目管理、财政投入、信贷融资、人才评价、科技奖励等方面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结束后,委托方应于半年内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纳入包头市科技成果库,由科技部门定期发布成果推广清单。
第十一条 注重社会监督,坚决反对滥用评价结果、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包头市价值化导向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要素市场发展,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引导和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建立价值化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让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应用、科研人员实现“名利双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1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值化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是指建立给予科技人员与其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相匹配的合理的分配激励制度。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下同)、国有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结果为导向开展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前置环节,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参考依据和决策咨询。
第五条 激励对象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成果改进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要技术人员,对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第六条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入股奖励,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实施入股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七条 分红激励。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收益分成,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
(二)国有科技型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以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双方可以协商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2.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以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八条 激励程序。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流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落实落地。
(一)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科技型企业通过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委托独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探索引入技术经纪人或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鼓励在技术市场等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以及异议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合同制管理。采用转让、许可、合作实施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合作方)签订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自行投资、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激励方案,充分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激励方案中主要内容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五)股权和分红激励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发放。分期发放的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3年(36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高校、科研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成果转化收入进行管理,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90%。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资产价值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股权和分红激励支出应当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十二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部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按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相关决策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