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日期: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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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包府办发〔2023〕14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23年8月30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2023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可延长5年;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需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订,并于2024年4月底前印发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需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