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科发〔2023〕1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15日
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环境,帮助企业挖掘需求、解决难题,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包头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和基层创新需求,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一定的业务专长,能够为我市科技型工业企业提供政策宣讲、科技服务、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科技特派员来自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及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科技类社会组织,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第三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企业科技特派员的依托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均可申请设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备案制管理,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体系包括科技特派员队伍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体系三部分。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队伍体系由技术服务型特派员和科技服务型特派员部分组成。
(一)技术服务型特派员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具有本科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能协助派驻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凝练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利用派出单位资源、渠道帮助企业对接人才。
(二)科技服务型特派员是指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管理事业单位中了解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科技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申报等流程的人员,能够深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与宣讲,协助派驻企业开展科技项目、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等工作。建立与企业紧密再紧密的关系,动态掌握企业的创新需求和发展堵点、痛点,帮助企业规划创新路径,提出创新建议。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支撑体系由技术服务类为重点的市级特派员工作站、科技服务类为重点的旗县区特派员工作站、科技专干组成。
特派员工作站由市区内具有稳定的科技服务人员队伍、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和整合资源能力、有1年以上为企业服务经验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类社会组织及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设立,负责组织派出科技特派员帮助派驻企业开展科技政策解读,归纳收集技术需求,解决技术难题,凝练科技成果,助推成果转化,指导科研经费归集统计,促成技术交易,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和知识产权服务,提供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科技专干是指从企业、合作社等单位内部遴选培育,与工作站联络对接,配合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管理体系由市科技局、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特派员工作站等组成。
(一)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方案,负责全市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经验推广、考核评价等工作,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各工作站开展工作。负责在现有科技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开发建设企业科技特派员信息动态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科技特派员申报注册、入站备案、派驻服务等全流程在线管理。
(二)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特派员工作方案制定,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制定年度工作任务,审核各工作站申报材料、监督各工作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跟踪管理各工作站开展特派员入企服务情况,做好工作成果整理与总结工作,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年终考核工作。
(三)特派员工作站负责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的组织备案、制度完善、派出管理、工作汇总等工作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技特派员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
1.参与或指导企业开展技术研发。
2.向企业推介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协助企业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凝练技术创新需求、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4.为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宣讲、技术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指导企业完善科技管理制度、做好科技统计数据归集、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等服务。
5.引导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研发机构提档升级。
6.协助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
7.开展服务对象需要的其他科技服务。
第九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的申报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2.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3.了解掌握各类相关政策,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4.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创新有浓厚兴趣,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第十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的申报、审核、备案流程
1.申报人自愿向特派员工作站提出申请,通过企业科技特派员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信息。
2.特派员工作站对申报人提交信息进行初审。
3.市科技局对申报人提交信息进行统一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的派驻服务流程
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采取“双向选择”与定向选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双向选择。
市科技局对市区内企业已有的科技成果和存在的技术需求进行定期汇总公示,特派员工作站及科技特派员可与企业联系确定服务意向,确定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期限并签订派驻协议,由特派员工作站将派驻协议报送至市科技局申报备案。
2.定向选派。
市科技局,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特派员工作站派出科技特派员与相关领域企业对接,确定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期限后开展服务,各工作站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1.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科技特派员队伍。
2.按照双向选择和定向派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组织对接有明确技术需求的企业并派出特派员进行对接服务。
3.建立和完善工作站管理制度,做好科技特派员派出、服务、考核等管理工作
4.及时梳理为企业提供服务情况,每月报送至归口管理单位,接受归口管理单位监督。
5.完成上级科技部门交办的其他科技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工作站的申报条件
1.在自治区境内注册,能够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类社会组织及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
2.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稳定的技术人员队伍、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整合资源能力;
3.有为企业服务的经验,从事相关服务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 工作站的申报备案流程
1.技术服务类为重点的市级特派员工作站由符合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请并由市科技局经考察后备案建立,归口管理单位为工作站所在的单位。
2.科技服务类为重点的旗县区特派员工作站由符合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单位向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请,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考察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备案,归口管理单位为旗县区(高新区)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科技专干
第十五条 科技专干的主要任务
(一)会同本单位科技部门或科技人员梳理凝练科技需求,定期向所在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
(二)传达解读上级科技政策,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
(三)与科技特派员进行联系对接,为科技特派员工作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科技专干的申报条件
(一)为本单位行政管理、科技管理等岗位人员。
(二)熟悉科技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三)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科技专干的申报、审核、备案流程
(一)申报单位通过企业科技特派员信息动态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所在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备案。
(三)科技专干发生调整的,申报单位应登录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科技专干信息进行调整,按程序重新申报。科技专干调整可随时办理。
第六章 培训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专干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体系服务效能。培训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管理人员、科技专干应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各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工作站应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培训制度,结合实际,有计划的开展相关人员科技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工作能力。
第七章 工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定期汇总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情况,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专干、各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市科技局要求记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作记录分为日常工作记录、月度进展情况汇报、年度工作总结三类,相关工作记录将作为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总结和对特派员及工作站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工作记录的管理,总结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安排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统筹做好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各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特派员工作站应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各归口管理单位应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参加绩效评价,提供绩效评价所需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把握科技特派员工作规律和服务特点,探索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退出准入相结合的科技特派员动态管理机制,对优秀特派员工作站和优秀特派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特派员工作站及科技特派员,取消其备案资格,造成负面影响的,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每年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任务目标完成度高、成效突出的特派员工作站及入企服务成果显著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科技特派员服务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形势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企业科技特派员难以开展工作的,经科技特派员、特派员工作站、派驻企业等三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作协议。科技特派员应将相关情况报特派员工作站,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服务或拒不履行合作协议的,由派驻企业通报所在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意见,市科技局终止其选派任务,并取消其备案。
第三十条 特派员工作站、派驻企业有一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三方合作协议,导致科技特派员难以开展工作的,经派驻企业所在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科技局终止科技特派员选派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和科技特派员工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单位签订无实质内容、非本人从事专业领域服务内容、非必要事项的合作协议骗取资金的,市科技局终止其选派任务,并取消其备案。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并造成负面影响的科技特派员、被发现骗取补助资金的科技特派员、补助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科技特派员,由市科技局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技特派员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